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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袁恒新与刘维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袁恒新,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军屯乡王庄村创新街北区87号。被执行人刘维山,194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镇永康村九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河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袁恒新申请执行刘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2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