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林、钱永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俊林,钱永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989号原告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阿房一路57号。注册号6100100100257089。法定代表人黄先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琼琼,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林,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钱永向,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林、钱永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181元,原告自行负担218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琦审 判 员 相帆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