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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9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唐旭与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花铺村中山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旭,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花铺村中山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886号原告:唐旭,女,汉族,1990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花铺村中山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花蒲村4组。负责人:张全,组长。委托代理人:代凯军,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旭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花铺村中山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旭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旭撤回起诉。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