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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与孙丽平、徐涛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孙丽平,徐涛峰,周钦功,顾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13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负责人刘锦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光淮、王小强,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孙丽平。被告徐涛峰。被告周钦功。被告顾文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与孙丽平、徐涛峰、周钦功、顾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2014)淮商初字第0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孙丽平、徐涛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周钦功、顾文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5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36元,由四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孙丽平、徐涛峰、周钦功、顾文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徐涛峰、顾文波的银行存款共计839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钦功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扣划银行存款通知书(回执)、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孙丽平、徐涛峰、周钦功、顾文波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徐涛峰、顾文波的银行存款共计839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钦功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商初字第0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周钦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斌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理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