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与张令臣、王格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张令臣,王格花,牟丽敏,栾建叶,张存孝,盛素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2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253-1号。代表人:李茂强,行长。被告:张令臣。被告:王格花。被告:牟丽敏。被告:栾建叶。被告:张存孝。被告:盛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与被告张令臣、王格花、牟丽敏、栾建叶、张存孝、盛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人民陪审员 邵永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景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