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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姜国玲与林英俊、刘伯锋、刘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玲,刘伯锋,林英俊,刘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148号原告姜国玲,女,汉族,无业,住德惠市。被告刘伯锋,男,汉族,个体,住德惠市。被告林英俊,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刘柏芳,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玲与被告刘伯锋、林英俊、刘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诸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返回原告1150.00元,由原告负担1150.00元;邮寄费14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