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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与被告马某某、樊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马某某,樊某某,吴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8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负责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文潭、李桂川,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被告樊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与被告马某某、樊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樊某某、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75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长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