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何运祥、何淑仪等与邱纪华、深圳市深永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运祥,何淑仪,何炎平,何炎强,邱纪华,深圳市深永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404号原告何运祥,男,汉族,1948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何淑仪,女,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何炎平,男,汉族,1988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何炎强,男,汉族,1991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斯琴,系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左高兴,系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纪华,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西省梧州市藤县。被告深圳市深永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永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中心路与南环路交汇处上东区华府c栋1706房。法定代表人:刘贤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委托代理人:智健,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书,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运祥、何淑仪、何炎平、何炎强诉被告邱纪华、深圳市深永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深永盛投资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原告何运祥、何淑仪、何炎平、何炎强诉请如下: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62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住宿费13260元、误工费1963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651974元、丧葬费3967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即请求判令:1、被告邱纪华、深永投资公司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802769.5元;2、被告太平洋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如下:我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本事故受害人已死亡,该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住宿费过高,且没有证据予以佐证,应按100元每天每人计算7天。误工费应计算7天。交通费过高,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应在1000元以下。死亡赔偿金,原告没有证据显示是城镇户口的,退一步说,若佛山地区是没有农村户口之分的,应按2014城镇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我司认为50000元以下为合理。丧葬费,应按丧葬费发票计算。医疗费应根据合理有效票据和用药清单予以计算,且应扣除社保用药。被告邱纪华答辩如下:我方垫付15000元,请法院依法扣除。被告深永永盛投资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查明如下相关事实:2015年5月24日15时35分许,邱纪华驾驶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四季康城南门对开路段时,与罗建娣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横过道路发生碰撞,造成罗建娣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邱纪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罗建娣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即日,罗建娣被送至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同年6月2日共9天。产生抢救医疗费6230.3元。罗建娣为佛山居民,原告何运祥为其配偶,共生育包括原告何淑仪、何炎平、何炎强在内的子女三人。被告邱纪华驾驶的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永盛投资公司,被告邱纪华与永盛投资公司之是为挂靠关系,该车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10000元、被告邱纪华已赔偿15000元予原告。本院认为,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16286.5元,均为交强险各赔偿项目,扣减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赔偿100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尚应于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7130元予原告,本起事故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余额609156.5的60%即365493.9元扣减被告邱纪华已赔偿的150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尚应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50493.9元予原告。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准范围的,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永盛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07130元予原告何运祥、何淑仪、何炎平、何炎强;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50493.9元予原告何运祥、何淑仪、何炎平、何炎强;三、驳回原告何运祥、何淑仪、何炎平、何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13.85元,原告已预交,分别由原告何运祥、何淑仪、何炎平、何炎强负担2717.9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3195.87元,该款均应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雅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绮君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核定总损失核定理据1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有异议900元根据原告举证,罗建娣共住院9天计算。2医疗费6230元同上6230元无医疗机构医嘱证明,本院不予以支持。3住宿费13260同上0元罗建娣及原告均为佛山居民,该主张无依据不予以支持。4死亡赔赔偿金651974元同上651974元确认。5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963元同上1510元本院予以酌定。对罗建娣抢救期间的误工费,因罗建娣于事故发生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本院不予以支持。6丧葬费29672.5元同上29672.5元确认。7交通费2000元同上1000元酌定。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同上25000元酌定。合计716286.5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