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茄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秀芝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X。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波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秀芝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七劳人仲字(2006)第57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7560.00元。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李XX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06)第5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