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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焦海云与山东大程面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海云,山东大程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焦海云,农民。被执行人山东大程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跃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7日做出的冠劳仲案字(2015)第1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焦海云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7日做出的冠劳仲案字(2015)第1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