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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万君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君,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万君,女,汉族,1984年12月2日,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大道。委托代理人余先德,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7504-X。第三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委托代理人秦建英,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君与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万君负担。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馨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