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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立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陈文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明,陈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150号申请人张文明,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陈文秀,女,1977年4月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文明与被申请人陈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张文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以其银行存款20万元及晋K×××××号奥迪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文秀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文秀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冻结申请人张文明银行存款20万元。三、查封申请人张文明晋K×××××号奥迪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宇文艳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