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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王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梁某,男。被告马某某,女。本院受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