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梁某,男。被告马某某,女。本院受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