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5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傅丽群与陈建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丽群,陈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560-2号申请执行人:傅丽群。被执行人:陈建波。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9号傅丽群与被执行人陈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建波尚欠申请执行人傅丽群人民币45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30元,执行费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5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徐人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单泓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