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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传义诉被告王永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055号原告宋传义。被告王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传义诉被告王永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传义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传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1元,由原告宋传义自愿承担。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瑶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