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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郑某某,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洪某某,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刘秀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陈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