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傅平、杨翠花诉被告宋振虎、刘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平,杨翠花,宋振虎,刘思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傅平,住承德市。原告杨翠花,住承德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成桂珍,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振虎,住承德市。被告刘思远,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傅平、杨翠花诉被告宋振虎、刘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金石、人民陪审员朱云田、龚殿珍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平、杨翠花撤回对被告宋振虎、刘思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9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金石人民陪审员 朱云田人民陪审员 龚殿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员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