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李隆富、辛春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李隆富,辛春燕,李洋,邱龙进,李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邓太玲,重庆天亿(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宣潇然,重庆天亿(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隆富,男,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辛春燕,女,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洋,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邱龙进,男,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李小莉,女,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刘广东诉被告李隆富、辛春燕、李洋、邱龙进、李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广东诉称:2014年7月22日,原告刘广东与五被告在重庆市江北区茂业大厦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付款方式、还款日期、还款金额,还分别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约定了“因履行本合同贰产生的公证、登记等费用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均由借款人承担”、“出现借款人未按《分期还款表》约定的还款金额、还款日期还款,逾期15天(含15天)以上等情况之一的,出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晚于本合同第二条《分期还款表》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的,应向出借人支付罚息和违约金”等内容。《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人民币500万元。而被告仅偿还了前四期本金160万元及利息20万元后,自2014年10月23日后便未再偿还原告任何款项,其行为显然违反合同第二条之约定。依据合同第六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及利息,并根据合同第七条及第五条之约定,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签署的借款合同;2、判令五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万元;3、判令五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0万元;4、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万元;5、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暂计为10.8万元【以360万元为基数,时间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暂定为2015年1月24日)止,按照0.05%每天利息的标准计算】;6、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1万元;7、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向本院来函说明:2014年12月31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经侦支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李隆富立案侦查,2015年1月7日李隆富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李隆富被取保候审。该局初步查明,自2011年开始至今,李隆富为获取资金,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其个人、重庆山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龙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名义,在社会上通过亲友以资金搞工程需要融资、资金周转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以月息2%至6%的高利息为诱饵,吸收社会公众张丽华、陈孝毅、蒋世秀、张碧英、许正祥等90余人的存款,涉案金额达1.4亿余元。现有证据表明,李隆富向刘广东借款的行为系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一部分,刘广东也是合川区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李隆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受害人之一,李隆富与刘广东之间的借贷纠纷系该案违法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本院认为,因本案借款人李隆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已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824元(原告刘广东已预交),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欲晓审 判 员 郑 泽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冀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