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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超韵电子有限公司与慈溪自成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超韵电子有限公司,慈溪自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68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超韵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钧。被执行人:慈溪自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惠天。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382号杭州超韵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自成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自成电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超韵电子有限公司加工款31700.23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90元,执行费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6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旭强审判员  莫建江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