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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森林与黄莉莉、郑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森林,黄莉莉,郑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20号原告:郑森林。被告:黄莉莉。被告:郑黎东。原告郑森林诉被告黄莉莉、郑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春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4日被告黄莉莉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郑森林和被告黄莉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莉莉向原告郑森林借款本金2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莉莉、郑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森林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肖春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芮孟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