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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常熟市润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三一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润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三一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梅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润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东环村。法定代表人王妹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威,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三一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塘桥村中心路8号7幢。法定代表人陈小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润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三一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梅商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三一针纺织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润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86872.44元,于2014年10月31日前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润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73×××17,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9元,由常熟市三一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常熟市润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常熟市三一针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前直接给付常熟市润发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88891.4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其机器设备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两次均流拍),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88891.44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其机器设备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两次均流拍),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梅商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叶 惠代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