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余鑫与邓莉、徐定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鑫,邓莉,徐定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875号原告余鑫,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邓莉,女,其他信息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徐定华,男,其他信息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的余鑫与被告邓莉、徐定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鑫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鑫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余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余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