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罗德海与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秦渡镇谷子卫西东村村民委员会物权,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海,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秦渡镇谷子卫西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407-1号申请执行人罗德海,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秦渡镇谷子卫西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恒,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罗德海与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秦渡镇谷子卫西东村村民委员会物权,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一案中,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给付落户款60000元及2012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的贷款利息,诉讼费2110元,执行费83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407号案件的执行。如一���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