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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熊琳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