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陇南市新鑫制杯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增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南市新鑫制杯有限公司,侯宝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文民初字第20号原告陇南市新鑫制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增成。被告侯宝文,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陇南市新鑫制杯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增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各项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由原告陇南市新鑫制杯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赴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红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