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三鼎实业公司与上海图宇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市中印刷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三鼎实业公司,上海图宇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市中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三鼎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图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市中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海三鼎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图宇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市中印刷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三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图宇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市中印刷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41,563.92元。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执行中法院从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划了存款576232元,现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543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