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5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61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孙韬,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博涵,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1955年1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严信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少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徐某于2015年9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某、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琼审 判 员 徐松松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