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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谭锡能与关宗胤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锡能,关宗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386号申请人:谭锡能,男。被执行人:关宗胤,男。关于谭锡能与关宗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退还购房款5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划拨了17674.36元,其中16257元支付给申请人用于清偿债务、1417.36元用于缴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