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正武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595号罪犯陈正武,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鄂江夏刑初字第001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正武犯盗窃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陈正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正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执行机关4个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2015年5月22日,罪犯陈正武缴纳罚金3000元。��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正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其虽已缴纳罚金,但因具有累犯情形,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罪犯陈正武余刑不足十一个月,本院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正武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苏哲审判员印坤代理审判员徐联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胡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