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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钟某某,男,汉族。被告贺某某,女,汉族。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新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被告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因被告长期赌博、好吃懒做,原告经常外出务工,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一直不和,为减轻痛苦,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说被告好吃懒做、赌博,不事实。被告不是去赌博,而是出去做工。有时被告还带着孩子去做工。原告提出离婚,是因其和别的女人有不良行为给被告发现了。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23日到紫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生育子女。2015年7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证、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离婚纠纷中的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虽然原告陈述其夫妻感情纠纷是因被告长期赌博、好吃懒做,原告经常外出务工,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等而引起的,但其却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而本案中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新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