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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立指字第09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庞云仙与张颖、吴志国、吴红梅、吴永梅、吴永生借款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立指字第09833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庞云仙诉张颖、吴志国、吴红梅、吴永梅、吴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吴志国、吴红梅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退休及在职干警,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庞云仙诉张颖、吴志国、吴红梅、吴永梅、吴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庞云仙诉张颖、吴志国、吴红梅、吴永梅、吴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