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席某某申请执行华亭宏兴商贸有限公司及丁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兴贵,华亭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席兴贵,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华亭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丁红艳,女,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礼民初00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其借款369338.6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丁红艳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给其送达了本院(2015)礼执字第00103号执行通知书。并对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礼执字第00103号案件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广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