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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虎城诉被告樊世荣、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虎城,樊世荣,赵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895号原告赵虎城,男。被告樊世荣,男。被告赵春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虎城诉被告樊世荣、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虎城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赵虎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虎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