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虎城诉被告樊世荣、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虎城,樊世荣,赵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895号原告赵虎城,男。被告樊世荣,男。被告赵春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虎城诉被告樊世荣、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虎城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赵虎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虎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