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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辖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谌军、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谌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辖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谌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四机械厂,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西门龙山寺。上诉人谌军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南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纷。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故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谌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本案应按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上诉人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其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上诉人现行使代位权,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因此,上诉人谌军认为本案应由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辖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南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杜 静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