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叶长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458号原告:叶长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负责人:俞伟民。委托代理人:陈顺、卢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长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长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长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叶长江负担,其余182元退还原告叶长江。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韩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