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与施荣常、陈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代表人刘长松。委托代理人朱黎暾、朱立平,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荣常,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陈惠平,女,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诉被告施荣常、被告陈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施荣常已偿还全部欠款,与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娟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