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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仲玉新与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玉新,王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仲玉新。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仲玉新与被告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玉新以与被告王涛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仲玉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玉新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38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均已减半收取),合计282.4元,由原告仲玉新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