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秀珍申请执行范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珍,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范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周秀珍,女。被执行人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东,男。被执行人范伟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范伟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范伟东名下有房屋,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物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范伟东名下所有的位于某小区x号,(房屋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140.95平方米房屋房籍档案;二、查封被执行人范伟东名下所有的位于x路,(房屋产权证号:Sx**)建筑面积602.28平方米房屋房籍档案;三、查封被执行人范伟东名下所有的位于x路,(房屋产权证号:Sx**)建筑面积747.59平方米房屋房籍档案;四、被执行人范伟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范伟东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范伟东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