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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朱秀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朱秀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743号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政和大道99号复地新城93号5-2。代表人潘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斌,该公司员工。被告朱秀巧。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复瑞公司)诉被告朱秀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谢妍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复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秀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复瑞公司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3466.06元,滞纳金500元。经审理查明:朱秀巧系长泰国际社区3号1501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8.42平方米。复瑞公司为长泰国际社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8元。朱秀巧未支付复瑞公司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3466.06元。本院认为:复瑞公司要求朱秀巧支付物业费3466.06元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复瑞公司要求朱秀巧支付滞纳金500元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秀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复瑞公司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3466.06元。(上述款项可汇至本院代转。款汇: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账号:322000651018170063905;开户行:交通银行东亭支行)二、驳回复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秀巧负担。(此款由复瑞公司预交,由朱秀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复瑞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谢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浩(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