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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杜桂花与黄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杜桂花,女,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黄娇,男,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桂花与被告黄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桂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桂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桂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0元,由原告杜桂花承担。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