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汇通支行与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文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汇通支行,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文杰,程清清,朱新尚,胡红灯,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96-1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汇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组织机构代码15066080-5.负责人:周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文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文杰。被告:程清清,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朱新尚,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胡红灯,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钱叶银,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汇通支行诉被告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文杰、程清清、朱新尚、胡红灯、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汇通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七被告价值3300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汇通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文杰、程清清、朱新尚、胡红灯、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磊鑫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辉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