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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秦念喜与青岛宏泰良正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念喜,青岛宏泰良正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507号原告秦念喜。被告青岛宏泰良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天山二路161-6。法定代表人马世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念喜与被告青岛宏泰良正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念喜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念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秦念喜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梦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