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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旗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人民陪审员  胡培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帅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