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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行非执裁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李守政、陈可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行非执裁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简称保康城管局)。法定代表人史述海,保康城管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守政,农民。被执行人陈可莲,农民。申请执行人保康城管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城罚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守政、陈可莲均无执行能力和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康城管局保城罚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审判员 胡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