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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子亮与可米食品有限公司、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253号原告周子亮,男,31岁。被告可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萍乡市安源区西环路534号。法定代表人李舒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颖东经济开发区阜蚌路699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子亮与被告可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子亮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子亮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可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子亮撤回对被告可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周子亮负担。审 判 长  陈剑虹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