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子亮与可米食品有限公司、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253号原告周子亮,男,31岁。被告可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萍乡市安源区西环路534号。法定代表人李舒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颖东经济开发区阜蚌路699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子亮与被告可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子亮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子亮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可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子亮撤回对被告可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周子亮负担。审 判 长 陈剑虹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