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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牧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灿录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灿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牧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灿录,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2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灿录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灿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4月5日,被告人张灿录在新乡市灿录酒店5楼布草间,趁无人之机,从酒店服务员被害人焦灿录在房间内的上衣服兜内窃取现金100元,赃款已挥霍。二、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张灿录在新乡市灿录酒店6楼布草间,趁无人之机,从酒店服务员被害人韩灿录放在房间内的挎包中窃取现金200元,赃款已挥霍。三、2015年5月9日19时至22时许,被告人张灿录用在新乡市灿录酒店盗窃的房卡,趁房间无人之机,在613房间窃取顾客被害人杨灿录手包中的现金1100元,在301房间窃取顾客被害人吴灿录手包中的现金25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2600元,其余赃款已挥霍。2015年5月9日被告人张灿录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灿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张灿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5日,被告人张灿录在新乡市灿录酒店5楼布草间,趁无人之机,从酒店服务员被害人焦灿录在房间内的上衣服兜内窃取现金100元,赃款已挥霍。二、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张灿录在新乡市灿录酒店6楼布草间,趁无人之机,从酒店服务员被害人韩灿录放在房间内的挎包中窃取现金200元,赃款已挥霍。三、2015年5月9日19时至22时许,被告人张灿录用在新乡市灿录酒店盗窃的酒店通用房卡,趁房间无人之机,在613房间窃取顾客被害人杨灿录手包中的现金1100元,在301房间窃取顾客被害人吴灿录手包中的现金25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2600元,其余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灿录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灿录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张灿录到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投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乡市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灿录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0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2年1月7日被刑满释放。4、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现场情况。5、物证照片证实,涉案赃款的情况。6、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张灿录对犯罪现场的指认情况。7、扣押清单、票据证实,涉案赃款2600元人民币被扣押的情况。8、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韩灿录对被告人张灿录进行辨认的情况;被告人张灿录对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9、视听资料光盘证实,案发现场监控情况。10、证人王灿录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的一天下午,其、张灿录和六楼的两个女服务员在六楼走廊玩耍,比谁跳得高,玩了一会儿张灿录拿了一小块双面胶过来,问其能不能摸到监控探头并且用双面胶粘住探头。其说可以,就用双面胶粘住了监控探头,张灿录去粘了旁边另外一个监控探头。之后其把其粘的双面胶撕了下来就没当回事。2015年5月10日中午12时左右,灿录酒店的店长和一个警察来到其的房间,让其找张灿录。后来听周围的酒店客人说,他们的钱在房间内被盗了,怀疑是张灿录偷的。其给张灿录打电话,张灿录说他拿了两个房间的钱,一个拿了一千多元,一个两千多元,总共三千六百元。11、证人张灿录的证言证实,其从2015年2月份到现在一直在灿录酒店当服务员,主要工作是为客房换床单、被子及洗漱用品。白班服务员有一张客房的房卡,每个楼层有一张。其使用的5楼的楼层卡能够解开其他楼层的房间。楼层卡的用途主要是为了方便服务员打扫客房的卫生,其他人不能使用。2015年5月9日其下班后,把房卡放在5楼布草间铁架子上的一个盒子里。12、被害人焦灿录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5日,其17时到酒店工作一直工作到第二天8时,其上衣右手外兜内放了100多元,1张面值100的新版人民币,还有点零钱。其去工作后,先到了酒店5楼布草间换了工作服,将其带钱的衣服放在5楼布草间的挂衣服的绳子上,然后就去工作。第二天下班后买菜的时候发现100元不见了。其当时也没注意,后来听别的服务员说也丢钱了。其才感觉是被偷了。13、被害人韩灿录的陈述证实,其是2014年11月6日到左右快捷酒店工作的,其在酒店当服务员负责打扫6楼客房卫生。2015年4月27日,其上的是早班(白天班),17点30分左右其在6楼电梯口的布草间干完活准备下班回家时,先是623房间的一个男客人来布草间向其要卫生纸,其把纸给他后。512房间的一个男的也来布草间要卫生纸。其觉得身上挎的包碍事就把其的包从身上取下来放到布草间内的小推车上,然后扭头给这个男的拿纸。其当时是蹲在地上在布草间门后的纸箱里取纸的,没有看到这个男的在干什么。其下班回家后发现其包的内兜里放的钱少了200元,其就回到宾馆给店长说了。14、被害人杨灿录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9日17时左右,其在新乡市北干道灿录酒店开了房间准备陪其家小孩参加考试。当时开的是613房间。18时左右,其和家人外出吃饭时将其的一个手包放在613房间两张床中间的床头柜上,21时左右其回到酒店后一直没有离开酒店,也没有注意手包里的钱。5月10日8点50左右其带着小孩去参加考试,后回到酒店房间发现丢了2200元。15、被害人吴灿录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9日19时左右,其和爱人在新乡市北干道灿录酒店开了301房间。21时左右其和爱人去吃饭,把一个女士的粉色提包放在床旁边的一个小沙发上,提包内放有一个紫红色的皮质钱包,里面装有4400元钱。到23时左右,其回到酒店后就一直没有离开过房间。2015年5月10日11时左右,其退房后去酒店外买吃的,从提包内拿出钱包后发现其钱包内2500元被盗。经过监控发现,监控显示2015年5月9日21时50分左右一个男的进过其住的房间。16、被告人张灿录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4月份的时候,偷过两次服务员的钱。一次是一天下午,其在酒店二楼布草间内偷了两个服务员的钱,共二、三百元。一次是一天晚上,其在酒店五楼的布草间内偷了一个女服务员上衣内的一百元钱。2015年5月9日晚上七点多的时候,其当时在612房间住,其看到613房间没人,想进到房间看看里面有没有遗漏的东西。然后其就去了5楼电梯口的布草间。因为其在酒店住了2个月左右了。其知道布草间里有张门卡可以开整个酒店的房间门。其去的时候布草间没人。门上插着服务员的钥匙,进去后其在房间内的架子上的一个鞋盒里拿了卡。其拿卡后开了613的门,发现靠里面的床挨着枕头的地方有个男式的皮质钱包。其打开钱包看到里面有钱,其就从钱包里拿走1100元,还剩下一部分在钱包里。22时许其又用房卡开了301房间的门,其发现房间的沙发上放着个女式的挎包,皮质的,其打开包后发现里面有钱包,钱包里面有钱,就把钱拿走2500元,还留下一部分。后来其把卡放回5楼布草间。其拿着偷来的钱去了其姐姐家。2015年5月10日王灿录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其就来到公安机关自首。其偷的钱还了一个同学1000元。剩下2600元在身上放着。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灿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灿录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灿录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灿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郭梅珍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人民陪审员  韩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邵帅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