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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吴某礼、张某芝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某礼,张某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冉启江,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男,县卫计局法规股干部。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姚元静,女,九江乡计生办依法行政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某礼,男,苗族,1972年04月06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乌罗镇。被执行人张某芝,女,汉族,1970年06月15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乌罗镇。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受理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吴某礼、张某芝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并于2015年8月21日向吴某礼、张某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前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礼、张某芝与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吴某礼、张某芝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行审字第00168号《行政裁定书》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晓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继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