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潜江法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袁道兰、宋宗珍、宋庆锋、宋春霞与聂景华、孙人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道兰,宋宗珍,宋庆锋,宋春霞,聂景华,孙人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法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袁道兰,女,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宗珍,女,193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庆锋,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春霞,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景华,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人艮,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袁道兰、宋宗珍、宋庆锋、宋春霞与聂景华、孙人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聂景华、孙人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袁道兰、宋宗珍、宋庆锋、宋春霞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聂景华、孙人艮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邓家俊审判员 许家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