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路商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卢健与陈聪、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健,陈聪,陈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167号原告:卢健。被告:陈聪。被告:陈鹏。原告卢健与被告陈聪、陈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媛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9月11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鹏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陈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健起诉称:2014年7月20日,被告陈聪经被告陈鹏担保,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尔后,被告陈聪未还款,被告陈鹏亦未代偿。故请求:一、要求被告陈聪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陈聪承担;三、被告陈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陈聪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聪承担;三被告陈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聪未作答辩。被告陈鹏答辩称:借款属实,但是据被告陈聪称款项已还清,利息按20元每万每日收取已经还了7、8万元。原告卢健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陈聪由被告陈鹏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鹏对该证据无异议。证据2、被告陈聪于2013年11月27日出具的借款50000元的借条,借条约定2015年2月30日之前归还,拟证明被告所提供的台州银行对账单上被告陈聪转账给原告的28000元系归还该份借条而不是归还本案的借款。本院向被告陈聪、陈鹏送达该份证据后,被告未对其提出异议。被告陈鹏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被告陈聪台州银行账户的对账单三份,拟证明被告陈聪已于2014年2月27日、9月9日、10月31日向原告卢健账户分别转账9000元、9000元、10000元,共计还款28000元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这三笔款项并不是还本案借款,而是还2013年11月27日的50000元的借条。本院向被告陈聪送达诉讼文书及举证材料后,被告陈聪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证据1,与原告诉称的出借事实相符,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对于原告证据2、被告证据1,本院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本院认为被告陈聪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对原告的两笔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而原告证据2的借款先于本案借款到期,故被告证据1的款项应认定为归还原告证据2的借款。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成立保证借贷关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陈鹏的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陈聪尚欠原告卢健借款200000元,被告陈鹏亦未代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健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陈聪、陈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代理审判员  陈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