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民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徐东兵与徐水元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东兵,徐水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申字第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东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水元,农民。再审申请人徐东兵因与被申请人徐水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衢民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东兵申请再审称:现有新的证据(照片)能证明南墙水沟的流水方向是自东往西流,原审判决认定水流向错误;原判决认定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采信未经质证的徐日根证言。徐东兵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四项的规定,请求再审。徐水元提交意见称:村庄里多个证人均证明水是自西往东流的,申请人的照片并不能证明什么。再审人申请人徐东兵向本院提交数张照片,以证明路面水流是自东往西向。本院经审查认为,从照片中显示,该段路面为坡面,与水沟并不平行,故路面水的流向并不能证明沟渠中水的流向,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徐东兵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该证据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中申请再审的新证据条件,申请人以有新证据能推翻原判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徐东兵主张原审法院采信的徐日根的证言未经质证,经审查,原审庭审中已对徐日根的证言当庭进行了质证,但法院并未采信。故申请人关于该申请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徐东兵申请再审的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徐东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日知代理审判员 郝宽国代理审判员 胡建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陈晨 关注公众号“”